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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和國家組織工作條例

發布時間:2022-08-18  瀏覽:1495次

  **章 總 則

  第二章 黨組織的設置

  第三章 黨組織的職責

  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、管理和發展

  第五章 黨內監督

 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

 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

 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

  第九章 附 則

  **章 總 則

  **條 為了加強、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,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(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)的作用,根據《中國黨章程》和黨內有關規定,結合機關工作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小平理論為指導,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,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,加強黨的思想、組織和作風建設、加強黨內監督,堅持從嚴治黨,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、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,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,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。

  第三條 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,改進工作,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。

  第四條 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,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。

  第二章 黨組織的設置

  第五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,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。黨員不足100人的,因工作需要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。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,每屆任期4年;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,每屆任期3年。

  第六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,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。黨員不足50人的,因工作需要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。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,每屆任期3年。

  第七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,成立黨的支部。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,設立支部委員會,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;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,不設支部委員會,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,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。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、副書記,每屆任期2年。

  第八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書記、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,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,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干部專任。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,設專職副書記。專職書記、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,應事先征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。

  第九條 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,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。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,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。

  第十條 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,本著精干、有利于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,設置辦事機構,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。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,列入行政經費預算。

  第三章 黨組織的職責

  第十一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(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)的主要職責是:

  (一)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宣傳和執行黨中 央、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,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,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。

  (二)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以及決議,學習科學、文化和業務知識。

  (三)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,督促黨員履行義務,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。

  (四)對黨員進行監督,嚴格執行黨的紀律,加強黨風廉政建設,堅決同腐 敗現象作斗爭。

  (五)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,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;了解、反映群眾的意見,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,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。

  (六)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、培養和考察,做好發展黨員工作。

  (七)協助黨組(黨委)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;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;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、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  (八)領導機關工會、共青團、婦委會等群眾組織,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。

  (九)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,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。

  第十二條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:

  (一)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,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。

  (二)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的情況。

  (三)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。

  (四)檢查、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,按照有關規定,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。

  (五)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。

  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、管理和發展

  第十三條 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小平理論的教育,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,組織、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、科學文化知識、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,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,提高素質。

  第十四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,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,健全黨內生活制度。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,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。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,加強黨員思想教育。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,表彰**黨員,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。

 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堅持標準、保證質量、改善結構、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。

  第五章 黨內監督

  第十六條 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: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國家的法律、法規,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,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,保持黨的**性和純潔性,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。

  第十七條 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:

  (一)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、政策,執行黨中 央、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,與黨中 央保持一致,維護黨中 央的權威。

  (二)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,履行黨員義務,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。

  (三)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,實行民主科學決策。

  (四)能否堅持實事求是,認真調查研究,講實話,辦實事,求實效。

  (五)能否盡職盡責,努力工作,密切聯系群眾,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,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。

  (六)能否堅持干部隊伍革 命化、年輕化、知識化、**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,做好干部工作。

  (七)能否廉潔自律,模范遵紀守法,嚴格按照制度辦事,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。

  (八)能否堅持原則,敢于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。

  第十八條 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:

  (一)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,并向全體黨員通報;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,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。

  (二)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。會前,收集黨員、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意見,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;會后,監督黨員領導干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,并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,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。

  (三)不是部門黨組(黨委)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,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(黨委)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。

  (四)了解并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干部的思想、作風和工作情況,及時向本部門黨組(黨委)反映。對于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干部,要及時談話提醒。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。

  (五)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干部大會,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。

  (六)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。

  (七)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、作風和工作情況。

 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

  第十九條 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,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
  第二十條 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:

  (一)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設。

  (二)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。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,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  (三)指導機關工會、共青團、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。

  (四)定期向部門黨組(黨委)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,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。

  第二十一條 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,形勢和任務教育,職業道德教育,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、價值觀,增強全局觀念、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,轉變工作作風,更好地為基層服務,為群眾服務。

  第二十二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,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。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,采取多種方式。增強工作實效。黨員行政領導干部要重視并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
 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

  第二十三條 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,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;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,可以適當增加比例。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,列入機關行政編制。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,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。

  第二十四條 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:黨性強,作風正,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,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,得到群眾信任,工作能力較強,具有敬業、奉獻精神。

  第二十五條 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,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。培訓要理論聯系實際,講求實效。

  第二十六條 本著有利于優化結構、增強活力、相對穩定、合理流動的原則,有組織、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、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。

  第八章 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

  第二十七條 在中 央直屬機關、中 央國家機關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,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。同時,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,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,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。省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,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。

  第二十八條 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:

  (一)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,定期討論、研究,提出指導性意見,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。

  (二)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,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。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。

  (三)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。按照有關規定,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、人員編制、經費等問題。

  (四)黨組成員以身作則,支持并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,發揮表率作用。

 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方黨委、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(黨委)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,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。地方黨委、部門黨組(黨委)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。

  第九章 附 則

  第三十條 本條例適用于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。

  第三十一條 中共中 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、中共中 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,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 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
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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